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下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
(石公治发〔2007〕116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为切实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市局重新修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防范规定》,现下发给你们。新《规定》自8月1起实施原《规定》于同期自动失效,请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治安管理。
附件:石家庄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防范规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石家庄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防范规定
为切实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治安管理。
一、范围
本标准是石家庄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除储存烟花爆竹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储存军事装备以外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黑火药库、烟火药、引线储存库)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 15745-1995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GB 500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