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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四)对违反合同行为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投标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承揽养护任务;

  (二)对报出的标函负责、标函方案和标价计算(包括打印的误差)不得随意更改;

  (三)中标后不得借故改变标中内容或退标;

  (四)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不得有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业主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附件二: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承包合同

  甲方:             (绿地业主单位)

  乙方:             (绿地养护中标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达成协议如下:

  一、养护管理范围

  包括绿地具体坐落位置、养护面积、绿地的四周界限等

  二、养护工作内容

  (一)绿地和植物的浇水、施肥、打药、修剪、除草和松土,及时清理死株干枝,并进行补植。

  (二)绿地、花坛等管护范围内的垃圾和杂物及时清理、保洁,并保证花坛及分车带内无多余土,以便能正常浇水。

  (三)及时准确地报告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四)花坛、护栏、上水井等园林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五)对侵占绿地和毁坏苗木及园林设施行为及时制止,对人为毁坏的要及时报告,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六)发生自然灾害时,若乙方申请免负责任,应在灾害发生后一小时内及时向甲方汇报,甲方应及时派人现场勘查,否则乙方负一切责任。

  (七)未经园林局批准,不得擅自在绿地内设置经营摊点。有经营摊点的,要保证经营摊点的整洁卫生。

  (八)保证绿地的治安秩序,及时处理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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