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养护期限暂定2年。由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园林绿化养护承包合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中标单位与其它的专业养护单位一样,严格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石家庄市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由业主单位每月对养护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市园林局每季度考核一次,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在养护期内,市园林局考核每季度在90分以上、两年养护内有6个季度在95分以上,养护质量好,管理规范,该单位在其它园林养护招投标活动中,考核的成绩可计入业绩分数。绿化养护工作,每年评比一次,由市园林局组织。对养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园林局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文件或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轮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转包或在养护期内在业主单位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三年内不得参加养护投标。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园林养护招标投标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纪律的规定》,认真恪守职责、秉公办事。
第十九条 各县(市)的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止。
附件:1.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投标规则
2.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管理承包合同
附件一: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投标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