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当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养护期限、实施地点、时间、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的,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应是本市原绿地养护人或其它招标绿地养护人而且在年度养护管理考核中,考核分数有3个季度达到95分以上,其它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 列入园林绿化及设施养护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养护期满一年整改合格后;
(二)该项目所需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已具备;
(三)招标项目已经市园林局审核。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九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时,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园林绿化养护的评标人员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员比例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当符合招标条件的报名单位,超过规定的招标数时,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得分情况,确定投标单位(一般5-7家)。不满3家时,视为无效,需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复合标或商务标的形式。园林绿地养护招标投标由园林局根据《石家庄市园林绿地养护定额》编制绿地养护费用预算,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作为绿地养护招标项目的标底或拦标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保证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养护项目预算养护经费的2%。
第十三条 养护期满、符合招标条件的绿地,可由业主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