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市建设局应及时将已办理完结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石家庄市建设局网站和石家庄房地产开发信息网予以公布,以便于相关承办银行的查询并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项目资本金承办银行应严格执行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建设局定期将对房地产企业项目资本金缴存情况与承办银行进行核对,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中有关规定或违反项目资本金三方监管协议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资本金行为发生,应承担违约责任。石家庄市建设局将另行指定承办银行。
二十、市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若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本通知中规定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三方监督管理协议格式均由市建设局统一制定。
二十二、本通知有效期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止(各县(市)区建设开发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办理项目资本金缴存程序
附件二:办理项目资本金返还程序
附件三: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
附件四: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存根)
附件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书(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办理项目资本金缴存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证明(由市发改委出具)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集资建房项目或经济适用房项目另报,另报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建设审批表及不擅自向社会销售承诺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承办银行在项目资本金缴存证明栏中填写缴存资本金证明意见并出具缴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