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建设局、指定承办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署《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使用协议书》,共同监督使用。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市建设局委托的承办银行。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持有关资料(附件一)向市建设局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数额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二)市建设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建安总投资的概算额确定该项目的资本金存入金额,并出具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项目资本金金额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与受委托的承办银行及市建设局签定项目资本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资本金足额存入专用帐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资本金三方监管协议签定五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本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报市建设局备案。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存入项目资本金,未取得项目资本金存款凭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受让方应具有相应额度的项目资本金。
十、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见附件三)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四)存入时间
(五)其它相关内容
十一、项目资本金返还通知书(见附件四)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资本金返还情况证明
(三)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四)本次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数额
十二、项目资本金三方监管协议(见附件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址
(二)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