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石建〔2007〕8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河北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01号)中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遗留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市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建安总投资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并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非债务性货币资金。
二、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该局综合开发处负责。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按项目建安总投资的35%缴存。经济适用房项目(含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按该项目建安总投资的20%缴存。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若需缴存项目资本金数额大于或等于其工程合同价款的50%,则按有关规定比例缴存,若其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则需补足差额。
四、为便于管理,由市建设局经过认真调查筛选后对符合条例的承办银行予以公示,其数量不少于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存储项目资本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市建设局核准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到指定承办银行足额存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承办银行提供的项目资本金缴存证明后可不再提供相关银行资金到位证明。
七、项目资本金的缴存数额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和单位概算基准价确定,建筑面积以规划审批建筑面积为依据,概算基准价多层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按600元计取,多层框架结构每平方米按800元计取,高层建筑工程每平方米按1200元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