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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的不断加剧,中小企业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日益增大。无论是要改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现状,还是要探索统筹城乡发展之路都迫切需要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为此,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2007〕2797)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20%以上的中小企业拥有专利产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90%以上拥有专利。
  (二)培养2000名以上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门人才。
  (三)促进一批重大技术和产品申请国外专利,鼓励和引导30户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建立行业或主导产品专利文献数据库及其战略分析运用系统。
  二、工作重点
  要以企业为主体,切实促进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切实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1.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鼓励和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对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进行分析评价,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对适宜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积极申请国外专利。
  2.落实对发明人的奖励。切实按照《重庆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的规定,落实对发明人的奖励。一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分别不低于三仟元、一仟元、伍百元人民币;二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三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税后的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四是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入股的应当从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切实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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