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的通知
(石发改投资〔2007〕846号)
各县(市 )、区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冀发改投资〔2007〕15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加强固定资产节能工作的要求及贯彻实施意见传达如下:
一、严格项目节能审查。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1、审批和核准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审批、核准和上报省及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文件或上报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2、备案项目。生产性备案项目,在报送备案材料的同时,提供节能分析专项报告,非生产性备案项目,要提供节能说明。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后,无论生产性项目,还是非生产性项目,都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对生产性备案项目,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节能分析篇(章)或专项报告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节能分析篇(章)或专项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报省及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二、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和未提供节能分析专项报告(说明)或未按要求进行评估审查的备案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更不能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或生产,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