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8〕154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贴近和方便纳税人,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一流”工程,我局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具和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这不仅有利于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管理,而且能促进我国公民养成良好的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法知识的普及,较好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的局面,也有助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为保障全面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工作的质量,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三年来在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中经验,分析不足,并尽快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扩大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的覆盖面。
附:《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完税证明开具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法全员全额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与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