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性公路利润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1、合作公司编制利润分配方案;
2、合作公司将利润分配方案交市投资中心审核,并报市交通局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内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还贷公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由市交通局做业主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每年二季度末,由市投资中心制定下一年度通行费收支计划,经市交通局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拨款。
第四十六条 通行费收入计划下达后,由市投资中心根据上年通行费征缴完成任务情况,将收入计划分解到各收费站,并报市交通局及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每年市交通局财务处、计划处负责对市交通局管理的通行费资金进行切块,具体切块内容如下:
(一)通行费征收部门管理经费,包括收费站区专项费用;
(二)偿还贷款本息资金;
(三)收费公路大中修及养护资金。
第四十八条 省市合建收费公路、市交通局做业主的收费公路改建工程资金管理:
(一) 工程直接费用、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按中标价由市投资中心实行合同管理;
(二) 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管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预留费用、施工技术装备费等其它费用的使用,按市交通局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审批。
第四十九条 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包括小修保养、绿化、标志标线等资金):
(一) 省市合建政府还贷公路的养护资金,由市交通局按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市投资中心,由市投资中心将资金拨付养护单位。
(二) 由市交通局做业主的政府还贷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市交通局按照养护计划将资金拨付市投资中心,由市投资中心将资金拨付养护单位。
(三) 由市交通局做业主的经营性公路的小修保养资金,由收费公路企业法人将小修保养资金上交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将资金拨付市投资中心,由市投资中心拨付养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