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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公路好路率低于80%;
  (二)  路面状况指数PCI、行驶质量指标RQI值评定为差等;
  (三)  存在公路危桥。
  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局上报省交通厅,责令停止收费,并由市交通局指定其它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承担。
  第三十四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市交通局组织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应当在限期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通过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提出公路移交申请。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要严格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益资金,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和公路建设、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公路在每年年度终了时,须经会计事务所对其经济业务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合作公司负担。所委托的会计事务所,由市交通局组织、合作双方共同参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报表,应于次月5日前报市投资中心。市投资中心应按票款相符原则,对上月车辆通行费收取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后,报市交通局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经营性公路合作公司在开户银行必须预留合作双方负责人的印鉴,并由双方负责人分别指定专人对印鉴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公路次年的费用支出预算提交董事会前,合作公司需将支出预算交市投资中心审核(石闫公路由市公路管理处审核)。
  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表报送市交通局和市投资中心(石闫线报市公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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