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的日常养护,必须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目标要达到上级规定要求,好路率应保持在90%以上;小修保养、绿化、标志标线工程费按照省交通厅国省干线标准测算,按市交通局下达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投资中心负责收费公路路况和桥梁等级评定、编制大中修工程及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石闫公路由市公路管理处负责),经初审后报市交通局计划处,由市交通局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按市交通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大修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大修工程施工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报市交通局公路处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实施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一次进行。项目法人要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组织整理竣工资料,通过市交通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大中修工程由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的,由局计划处组织,主管局长或局总工主持,局公路处、财务处、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影响公路畅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由市交通局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在通行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市投资中心、市公路管理处每月25日前按规定向市交通局报送有关报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月报表、收费公路日常养护月报表和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报局计划处,大中修工程计量支付情况报局财务处,大修工程工程进度和计量支付情况报局公路处。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