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收费站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提高收费队伍素质。
第四章 改建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交通局计划处负责管理,市投资中心、市公路管理处、有关县市交通局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由项目法人依法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外业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报经市交通局会审后申请省有关部门进行外业验收或文件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报市交通局公路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进度要按计划实施,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资金、计量支付等情况报市交通局计划处、公路处和财务处。工程设计变更须按审批权限报市交通局审批或通过市交通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工程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合格后,交工验收报告及时报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和市交通局公路处备案,竣工验收单位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项目试运营2年后,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认定、项目法人自检认为项目完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报市交通局公路处,由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的,由局公路处组织,主管局长或局总工主持,局计划处、财务处、公路管理处、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后,交(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市公路管理处存档。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必须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对养护、绿化(含绿色通道)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费用从通行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