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文审[2007]007号)
各有关县(市)交通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家庄市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
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性公路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和政府还贷公路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公路收费权,同时履行收费期间的改建、养护、绿化、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市交通局为全市收费公路的主管部门;市路桥投资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代表市交通局对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养护等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收费公路需收费权转让、抵押或改变收费性质时,须经市交通局商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同意后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经营性公路合作双方应严格按照有关合同履约,收费权及其它权益未经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进行质押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