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单位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行政处罚以及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三、 明确零星税源管理职责
税务机关加强与代征单位的工作协调和情况沟通,指导、管理、监督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和协管工作。政策解释、业务指导由征管科(管理一科)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由个体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地税联合进驻、联合办公、联合征管的模式。个体税收管理员具体零星税源管理的职责:
1. 税务登记管理。负责个体税务登记的日常管理,包括登记、变更以及注销税务事项的受理、核实、报批,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以及逾期办理的催办、处罚。(对实行国地税联合进驻、联合办公的地区,可在代征中心设立登记窗口,负责个体税务登记;对已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登记模式不变)
2. 定额核定管理。负责定额核定、定额调整和未达起征点的认定的工作,包括上门调查、定额核定、公示公告、跟踪管理和数据录入维护。
3. 发票管理。负责对个体户发票领购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个人出租房屋发票开具管理。
4. 减免税管理。负责对个体户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核等。
5. 停复业管理。负责对个体户停复业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跟踪管理。
6. 非正常户管理。负责对个体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和跟踪管理。
7. 监督管理。负责对代征单位代征工作、协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8. 行政处罚管理。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以及对代征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
9. 按税源管理职责要求的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工作。
四、 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征工作和协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代征单位的监督力度,负责代征工作和协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监督和指导代征单位按规定履行代征协议。
严格对代征和协管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从满足国、地税业务开展要求的角度出发,明确相关人员录用条件,严格筛选、择优录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权要求代征单位停止其代征和协管资格。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税收知识、提高软件操作能力。
根据社会化办税的工作职责设立相应的岗位,以岗定人,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规程,使各项代征和协管工作均处于制度的约束范围之内,确保社会化办税工作开展有规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