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州地税发〔2008〕109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深化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结合各地委托代征工作开展的现状,在试行国地税联合征管的基础上,现对零星税源社会化管理进行统一和规范,有关意见如下:
一、 统一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个体税收协税护税专职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代缴个体税收等零星税源,建立社会化办税的有偿委托机制。
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税收、集贸市场内的个体税收、国税个体代开发票应征的地税税款、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对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并报市局备案。
二、 规范社会化管理内容
各单位与国税机关联合确定代征单位,保障国、地税个体税收联合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纳税的原则设立适合开展个体税收代征代缴工作的代征中心。原则上代征单位及其对应代征中心的数量与各基层税务分局保持对应,实行一对一的代征管理方式。代征单位的日常主要工作范围:
1. 按照代征协议规定征收个体税收等零星税款;协助个体税收管理员开具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2. 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同时按税收会计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缴税凭证;
3. 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完税证,实行专人领发、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月盘点。
4. 组织协税护税网络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反馈本区的个体税源信息;
5. 协助个体税收管理员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催办,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
6. 协助个体税收管理员做好个体税收等零星税源的催报催缴工作;
7. 根据巡查掌握的确凿信息,有向个体税收管理员提出相关个体征管的建议权,如发现个体户经营情况变动可提出定额调整建议,停歇业户擅自经营可提出复业建议等;
8. 做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向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9. 完成有关协议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代征单位应当在税务机关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开展代征工作,不得超越受托权限代征税款,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征、多征、少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