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业局关于申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补充规定
(石农〔2007〕39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局、农办:
200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局依法审核颁发了一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几年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办证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简明、快捷服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申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办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法定验资机构当年验资报告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繁育)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彩色照片及购买发票,加工设备照片下方需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
4、面积为25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申办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法定验资机构当年验资报告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和种子贮藏、种子加工职业资格证书;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彩色照片及购买发票,加工设备照片下方需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
4、面积为25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经营方式包括零售的,还须提供零售门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关于检验设施和仪器需要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