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表一份(由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二)园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园林绿化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的园林工程审批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档案管理体制部门出具的园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的监督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验收备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出具《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由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对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绿化完工验收报告》签署监督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绿化养护期,并书面报告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园林工程决算的必备文件。
《绿化完工验收报告》是施工单位进入绿化养护期、进行绿化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决算评审的前提。绿化工程在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绿化完工验收报告签署日期进入一年养护期,一年养护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