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概况介绍:工程名称、地址、性质、结构、规模等基本情况。
(2)验收依据:本工程验收使用的标准、规范情况,图纸设计和审批情况,工程资料情况等。
(3)时间、地点、验收组成人员。
(4)工程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各方各方汇报工程情况。
(5)验收程序、内容和组成形式。
4、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的实施:
(1)建设单位主持人宣布验收方案和验收组成员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专项验收情况和工程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
(4)按土建、安装、绿化组成专业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查验。
(5)对工程实体查验数据进行记录,查验人签字。
(6)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绿化效果、观感效果、安全和使用以及各管理环节做出总体评价,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的,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或《绿化完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园林绿化审批部门、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或《绿化完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的人员、组织形式、各方的质量合格文件、技术资料情况、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验收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园林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参与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授权部门或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时进行验收。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验收监督记录表,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验收情况提出评价。对通过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的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档》中提出备案建议,在《绿化完工验收报告》中签署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