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园〔2007〕5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加强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规范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园林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
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工程的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竣工验收的具体监督可委托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园林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园林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其中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年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