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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并由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应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苗木死亡、不合格苗木数量和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组成调查组的部门和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造成质量事故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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