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4日)废止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园〔2007〕5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园林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责任过失而使园林绿化工程在下述时限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以及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一)绿化种植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