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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经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处室的机构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经办人员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违法行为的,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下列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在行使行政职权中,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具体经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二)因直接主管人员的失误或不当导致过错的,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三)直接主管人员的失误或不当,是因具体经办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具体经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四)直接主管人员改变具体经办人员正确意见导致过错的,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五)具体经办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均有过错的,根据导致过错的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第十条 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同意人和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违法责任。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活动中产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改变、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违法后果发生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承担违法责任。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执法责任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八)给予行政处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机构追究执法责任可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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