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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苏劳社法[2007]17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厅有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厅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遵循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在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在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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