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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三)厅属事业单位经本厅依法委托,可以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厅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厅内各执法机构履行并承担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厅各行政处室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该机构或个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厅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处罚行为;
  (三)行政给付行为;
  (四)非许可性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厅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时,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相关执法依据的意见,经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依照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必须使用规范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并载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理由。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时限规定外,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报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相对人。
  第十三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取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方式,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执法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观念和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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