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苏劳社法[2007]17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有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为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把本厅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并进行考核、监督的综合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厅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厅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统一领导,由厅长任组长,一名副厅长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务,办公室设在法制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各一名副处长(副主任)任副主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二)厅属事业单位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