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了解被复议、诉讼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平时考评计分占评议考核结果的40%,年终考评计分占评议考核结果的60%。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评议考核总分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总分为90分以上;
(二)良好,总分为80-89分;
(三)合格,总分为60-79分;
(四)不合格,总分为59分以下。
前款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日常评议考核由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并形成考评意见。
年终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评议考核部门自行考评,并填写《自评考核表》;
(二)厅考评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考评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听取被考评部门意见,并填写《评议考核表》;
(三)结合日常评议考核结果,为各考评单位评分,报厅领导审定;
(四)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厅有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