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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内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厅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 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二) 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 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 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 执行受理、立案有关规定;
  (二) 依法审查、核实有关材料;
  (三) 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 依法举行听证;
  (五) 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 遵守法定时限;
  (七) 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 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 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 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本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评议考核对象向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提交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二)查阅评议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
  (三)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被考评部门有关人员、管理相对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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