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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厅长对本厅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厅领导,对所分管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监督实施责任;各执法机构负责人是所在机构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非许可性审批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处室及其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厅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在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并重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有行政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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