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取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方式,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执法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观念和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建立并实施案件立卷归档及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或执行完毕后,应当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厅适时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第十七条 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执法机构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厅法制监察处,由法制监察处统一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各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法律、法规、本机构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制定行使执法职权的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执法人员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与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向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及有关数据资料,并及时上报,厅各执法机构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一条 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查的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