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厅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统一领导,由厅长任组长,一名副厅长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务,办公室设在法制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各一名副处长(副主任)任副主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二)厅属事业单位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三)厅属事业单位经本厅依法委托,可以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厅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厅内各执法机构履行并承担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厅各行政处室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该机构或个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厅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处罚行为;
(三)行政给付行为;
(四)非许可性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厅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时,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相关执法依据的意见,经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依照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必须使用规范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并载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理由。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时限规定外,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报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