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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7]17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有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为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把本厅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并进行考核、监督的综合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厅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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