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环发〔2008〕5号)
各区市环保(分)局、档案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环保、档案部门及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档案齐全完整和规范整理,为我市环保事业留下珍贵的原始资料。
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
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利用工作。各区市档案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安排专人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三、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单列全宗管理。
文书档案按照《
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青档字〔2002〕77号)的要求整理,采用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档案编号方法为:依据归档文件的排列顺序,每一年度永久、30年、10年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分别从“1”编制流水件号,第二年重新从“1”另编。
与永久、30年保存的文书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文件,按照《青岛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2〕79号)的要求整理;音像档案按照《青岛市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青档字〔2005〕14号)、《青岛市机关多媒体档案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4〕13号)的要求整理;会计档案按照《青岛市财政预算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规范》(青档字〔2007〕14号)的要求整理;实物档案按照《青岛市机关实物档案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6〕22号)的要求整理。
四、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四个月后,将永久、30年保存的文书档案及其电子文件、音像档案、实物档案及档案目录(包括电子目录),资料汇编,污染源普查电子数据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10年保存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向同级环保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