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自该秘密为公众知悉之日终止,包括权利人自己公开或因侵权行为公开。
7.对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适用
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
8.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不限于商业竞争领域。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正确确定案由和适用的法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非上述范围的纠纷案件或专门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智力成果权的一般规定。
9.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在其使用权受到损害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该商业秘密使用权,但其权利应受使用合同限制,不得行使属于权利人的处分权等项权利。
10.企、事业单位依法与员工单独订立的保密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劳动合同解除失效。企、事业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商业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独立提起保密合同纠纷诉讼。该类案件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不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限制。
11.民事合同中有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保密条款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合同履行期限或合同中途解除的影响,但依法应确认无效的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在立案或审理中发现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竞合的,应分别情况处理,选择合同纠纷诉讼一般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选择侵权诉讼可以起诉任何侵权人。当事人选择侵权诉讼的,按照侵权案件适用法律处理,不审理其中的合同纠纷内容。
13.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不适用我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关于诉前临时禁止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14.鉴于商业秘密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应依法严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专门技术或专业性较强的商业经营问题,要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此类专业人员不属于事实证人,其所作的说明,属于技术性解释,不具有证据效力。出庭的专家证人之间以及其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可以相互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