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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保情况定期通报的意见

  (二)月通报发送市长,分管市长、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区市人大、政府、政协,各区环保分局、环境监测站,各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发送市长,分管市长、秘书长,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他发送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四、季通报
  由市局总量办、生态处和污控处负责。通报的内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省控重点废水企业治污工程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全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进展情况、省控重点废气企业运行情况;市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及污染减排情况。
  (一)各区环保分局、各市环保局每月23日前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省控重点废水企业治污工程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报市局自然生态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进展情况、省控重点废气企业运行情况报市局污控处;市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及污染减排情况报市局总量办。
  (二)市局生态处、污控处每季度初5日前将上季度各区环保分局、各市环保局汇总情况及本处督察情况反馈到总量办,由总量办拟定季通报,经分管局长审签后发送。
  (三)季通报发送各区(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区(市)长、各区环保分局和各市环保局。
  五、半年通报
  由市局总量办、污控处、生态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通报的内容:污染减排半年核查、年度核算情况。
  (一)市局总量办每月抽查四个区(市)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运行情况和档案材料情况。
  (二)每季度市局总量办会同污控处、自然生态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对各区、市已投入运行的减排项目进行一次核查。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参加核查的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将核查情况汇总到总量办。
  (三)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市局总量办会同污控处、生态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各区环保分局和五市环保局做好国家和省半年核查、年度核算工作。由总量办负责汇总国家和省半年核查、年度核算情况。国家和省半年核查、年度核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总量办拟定半年通报,经分管局长审签后发送。
  (四)半年通报发送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分管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区(市)政府分管区(市)长,各区环保分局、各市环保局。
  六、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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