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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保系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环保系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008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获取环境信息,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及时、可靠;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社会监督,实现信息公开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三条 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事业单位要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及时更新。凡是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环境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各事业单位有关的办事事项、办事依据、流程时限、服务承诺、办理结果、办事指南、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办事纪律等。
  (五)各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六)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表彰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各事业单位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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