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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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