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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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