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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马民文[2008]62号)


当涂县、各区民政局,慈湖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保函[2008]2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速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皖民电[2007]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对我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作部分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的设定,实行零起付线救助。
  二、患常见病、慢性病等患者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调整为不超过20000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凭本人身份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定补定恤款领取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六级以下革命残疾军人),到县、区民政部门、慈湖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直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各县区和慈湖经济开发区自接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申请之日起,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将城乡低收入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即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600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360元,且个人自付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5万元以上的,可到县区民政部门和慈湖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申请医疗救助。经审核研究同意后,视家庭困难程度,分5000元和10000元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但全年最高享受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五、各县区和慈湖经济开发区原按季度填报的《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和《医疗救助人员花名册》,改为按月填报。
  六、当涂县应按我市与省政府签署“2008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将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和因病致贫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范围和救助标准,由当涂县依据本县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上述各项补充政策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马鞍山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暂行)》(马民文[2006]109号)中与此不符的相关政策规定,相应取消。其它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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