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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涉及司法鉴定的一些问题还不甚明了。为统一认识和实务操作,现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就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1.哪些知识产权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
  如果当事人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依照通常的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该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查明该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
  2.司法鉴定如何启动,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争议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责证明,对需要司法鉴定查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司法鉴定。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怠于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其释明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因此,在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又认为必须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哪些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应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所列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如果案件的鉴定要求比较特殊,在该名册中没有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其它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如何选择和确定?
  确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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