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杭价检〔2008〕95号、杭卫发〔2008〕12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杭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
为规范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价格公示。
二、本规定所称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可根据需求自主确定,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药品价格按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时,按照本规定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行为。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