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听证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听证代表由省劳动保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选定,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处室单位选定,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八条 主答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解答。记录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听证事项及时间确定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条 听证会的主要议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目的和听证依据,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3)主持人进行听证小结;(4)在一定时限内向有关人员反馈听证结果。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应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视具体情况再次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抓好项目的落实。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通过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