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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审核、公示、听证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本厅门户网站(www.js.iss.gov.cn);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
  (四)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

  第六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九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2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对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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