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苏劳社监察[2007]3号 2007年6月2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根据《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要求,现就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建立备案制度。对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备案制度,是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25号令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含行政处理,下同)决定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认真履行备案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要求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机构印章并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依法及时审查处理。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将意见及时反馈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督促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