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依法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严格执行受案范围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认真作出解释,指明救济途径,妥善做出处理。依法建立告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凡涉及限制、剥夺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赋予、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都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权,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三、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既要坚持依法审理,又要力求解决实际问题。要把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接收与受理程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程序、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不提交证据材料处理程序、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处理程序,规范各个环节的期限与责任,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可操作性。
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逐步建立完善简易程序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质证辩论制度、协调和解制度,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提高复议效率。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复议的负面效应,努力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中。
四、重视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在基层,行政争议多数发生在基层。重视和加强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将行政争议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的重要保证。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
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承担行政复议职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应明确有关机构承担行政复议职责,并明确专人承办行政复议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