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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环保局: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监管理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配合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市经贸局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实施电力、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情况;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市外经贸局:按照上级授权,对违法排污企业暂停或中止受理出口业务申请,包括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及出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和摊位申请等。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污染治理;配合市经贸局实施国有(控股)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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