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促进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252号)和2008年7月10日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果。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