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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事故灾难

(一)

安全事故

1

陆上安全事故

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人以上中毒或重伤;需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2

民航安全事故

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飞行安全事故。

3

水上突发事件

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或港口设施造成安全威胁的事件;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1000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坏;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4

陆路交通中断事故

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遭受破坏,或因灾害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3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车的。

5

电力供应事故

造成本市电力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影响重要保障单位供应的。

6

通讯、信息网络(含广播电视网络)中断事故

影响1万户以上居民的通讯、信息网络(含广播电视网络)中断3小时以上;造成重要保障单位的通讯、信息网络(含广播电视网络)中断的。

7

燃气供应中断事故

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燃气供应中断3小时以上。

8

供水中断事故

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3小时以上;影响重要保障单位供水的。

9

公共场所因拥挤挤踏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

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

(二)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

造成人员伤亡或需要疏散人员的环境污染事故

死亡1人以上;中毒(重伤)3人以上;需转移300人以上。

2

核电站泄漏;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物品)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事故;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核电站泄漏;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物品)生产、运输和储存中发生泄漏;1至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

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发生大面积污染;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发生此类事件;出现此类风险隐患。

4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树木;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特殊用途林用途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树木50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非法改变20亩以上防护林、特殊用途林用途;非法改变40亩以上其他林地用途。

5

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造成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

6

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一批死亡的事件

发生此类事件;出现此类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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