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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7)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特别是加强防震减灾助理员专业培训,建立科普示范学校并实施应急演练。

  (8)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增强人民群众防患地质灾害意识。

  (9)开展海啸、风暴潮、赤潮、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水生生物病害防治等海洋与渔业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海洋与渔业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养殖人员以及其他涉渔涉海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十)启动应急管理示范项目。

  建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和示范区,探索应急管理规律,优先考虑农村,启动应急管理示范项目。

  1. 建设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示范项目。

  (1)各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结合各领域专项规划的实施,开展预防和应对台风、暴雨、山洪、雷暴、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动植物疫情、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示范项目。以市电化厂液氯泄漏事故为示范项目,对不同类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研究制定相关预防和应对措施。

  (2)选择城市轨道交通与燃气系统、高速公路主干线、梯级水电站等关键基础设施,开展地震等突发灾害紧急自动处置示范工程。

  2. 推动各市(区)政府建设应急综合管理示范项目。

  (1)各市(区)开展社区乡村应急综合性示范项目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各级政府规划和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至广大农村。

  (2) 2008年底前,各市(区)政府所在城镇至少建设1个避难场所示范项目,在人口密集社区、机关和学校至少开展1个紧急疏散示范项目;各市(区)完成至少1个大中型企业预防和处置工业事故、环境污染示范项目。

  (3)在各市(区)主要干旱地区或大型水库区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示范基地。

  (4)结合灾后重建、征地安置和小康村建设等项目,选择1~2个镇村分别开展防灾减灾安居示范工程和农村卫生综合示范工程等建设。

  (5)各市(区)结合市危险化学品专区的规划,选择1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作为示范项目,重抓长效机制规范建设,带动本地其它工业园建设。

  (6)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管理示范市(区)、示范镇(街道)建设,探索在基层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基本模式。

  (7)各市(区)开展地震安全农居示范村、地震安全社区、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建设。

  (8)各市(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示范社区、气象科普示范学校和社区的建设。

  (十一)保障应急经费。

  确保财政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市、市(区)、镇(街道)、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

  1.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事件情况和各市(区)的请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2. 各级政府要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保障足额到位。

  3.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拨付应急和救助经费。遇紧急情况时,要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4.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5.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四、重点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间,在整合现有应急资源的基础上,从我市实际出发,针对涉及我市应急体系建设全局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重点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平台、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应急物资保障设施、应急管理示范等6大类工程。项目筹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跟踪落实制度。

  (一)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建设突发重大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控系统、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闪电定位监测系统、地震监测预报系统、三防地理信息系统、水情数据及应用系统、重大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以及地质灾害、区域水环境、粮食安全、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监测预警系统。

  (二)应急平台体系。重点建设市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三防会商系统,地震应急救援响应工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气象保障应急服务指挥系统。

  (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公共安全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技术中心和应急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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